社区公园内,老李正在与人在棋盘上激烈博弈,车、马、炮协同,玄机重重,厮杀正酣。
忽然,手机铃声响起,老李并不情愿的接起了电话:“我是法院的,那个几年前已经撤走的物业公司起诉你缴纳17、18年物业费的案子,现在通知你,尽快的把物业合同找到,送到法院来!”
老李听了,放下手中刚刚吃掉的一枚棋子“车”,坦然的说:“法官先生,我是被告人。作为原告的那个物业公司,当初向立案庭提交诉状时没有向立案庭提交物业合同吗?他既然拿不出来物业合同,你们是怎么给他立的案啊?立案条件、前提是什么?怎么让我这个被告把物业合同拿出来?这岂不是本末倒置吗?原告既然拿不出来物业合同,说明我这个业主和他没有发生法律关系,你们就立案是不是有些荒唐?再说了,17、18年的物业费纠纷,他现在起诉,你们法院立案庭考虑过诉讼时效吗?”电话中传来法官强硬的声音:“如果你拿不出来物业服务合同,我们就把这个案子移送到60公里外的路南区法院!你说别的没有用!你考虑清楚,好自为之。”
老李严肃的说:“当年事情发生时是两年的诉讼期。现在是2022年,已经是快4年前的事情了。按照法律规定,早已经超出了诉讼时效。如今国家已经颁布了《民法典》,虽说刚刚颁布实行,但我知道,诉讼时效虽然由过去的两年修改为如今的三年,但从哪个角度说,都已经超出了诉讼时效!我建议你们还是好好学习、学习《民法典》吧!再说了,我作为业主,从来没有与物业公司签订过任何合同。根本就没有签订过合同,我怎么能够向法院提供呢?原告都提供不出来,我作为被告能提供吗?哪里有被告代原告提供合同的道理?按照法律规定,不是有“谁主张,谁举证”的法律规定吗?”
法官:“不按照我说的做,后果很严重!你就等着到60公里外的路南区法院开庭吧。”
老李:“请告知你的姓名可以吗?还有你的职务。”
法官:“你问的太多了!无可奉告。”
电话掐断了。
老李已经没有心思继续下象棋了,他站起来,茫然的沿着马路旁边的人行便道向前走去。
老李边走边寻思:这个电话也太奇怪了,怎么说也不符合法律规定啊。自己30多年前就在乡镇担任普法办公室主任,这点法律常识还是有的。会不会是?
老李从衣袋里掏出手机,翻出刚才那个接听电话,回拨回去。电话里传来一个女性的声音:“喂,请问你是谁?请讲话。”
老李在电话中讲明了自己的身份,把刚才接到的电话内容讲了一遍。阐述了自己心中的疑问。
女法官:“您知道他的名字吗?”
老李:“我问了,他不告诉我。”
女法官:“在我们法院,涉及到这个案子的,就是我们几个,没有其他人。我们作为法官,是不可能给你打这个电话,说这些的。我们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依法办事的。”
老李:“如果对方不是法官,但是你们这个电话应该是你法院的工作电话吧,确实是从你们这个电话打出来的!我现在只是回拨给你们。”
女法官:“我们会认真的调查了解。我再重申一遍,我们严格执行法律。”
老李:“:“这就好!我们都应该用法律规范自己的言行。”